各单位、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为做好增值税发票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我校作为销售方,要开票给对方时,必须提供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确认表(学校财务部网页资料下载)。
(四)我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4000072704023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