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教育、行政事业性及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以下简称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及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收费指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对学生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相关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指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开展的计算机及英语等级等考试、插班生考试、普通话测试、指令性培训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强制性培训收费是指国家机关或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培训对象参加的法定培训所进行的收费。
第三条 收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收费工作,适时听取收费情况汇报并及时研究解决收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财务处收费管理岗位人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人、教务处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籍管理的人员、各院(系)负责收费监督管理的辅导员组成。
(二)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负责人,由辅导员、学籍管理人员及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组,负责收费检查督促及银行代扣代缴教育费收据签领与发放工作。各工作组指定专人与财务处联系,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教育收费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及各院(系)配合进行。
(二)行政事业性及强制性培训收费由各相关工作实施单位负责,向财务处申领收据,根据规定上缴款项及核销票据。
(三)实施各项收费工作之前,应先取得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由财务处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收据由财务处向市财政局申购。
(四)学校以学年为单位组织学费及住宿费收费,后勤服务与管理处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天将老生的住宿标准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学校财务处,新生的住宿标准须在入学报到后1.5月内报送财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委托银行统一扣缴在校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时间,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切实贯彻先缴费后注册精神。其他教育收费在办理具体事项时收取。
(五)行政事业性及强制性培训收费在考试、测试、培训前及办理具体事项前收取,学生凭缴费收据参加考试、测试、培训等。
(六)学校在公共场所设立收费项目、标准公示牌,并在校园网财务处网页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七)教育收费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为主及学生自行缴纳为辅的办法进行。
1.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教育费的学生,在学年开学前将本学年应缴教育费足额存入(存款余额要高于应缴额10元以上)学校为每位学生开立的银行卡账户,银行代扣代缴后,财务处统一打印缴费收据,通过各院(系)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组发给学生。如果银行卡遗失,除及时到银行挂失外,学生应在同一银行重新开户,同时写申请书说明更换银行扣费卡的原因,申请书须经班主任(辅导员)签名同意,所属二级学院(系)盖章,学生处审批。学生持申请书及银行卡复印件报送财务处财务科,由财务处集中定期更换。
2.因其他原因而未能成功开立银行卡的在校学生及往届毕业生,可将款项缴入学校收费专户(单位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茂名分行光华北分理处;银行账号:44001690413051445431)。缴款后一周内持银行回单到学校财务处财务科领取收据,已开立银行卡的学生不能以学生、家长等个人名义将款项存入学校收费专户。
3.凡未缴纳或未交足教育费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发放的奖学金等,首先用于缴纳教育费。
(八)对于未交足教育费的学生,各院(系)不予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九)学生缴交教育费时,学校填发经财政部门监制、盖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收款专用章”的教育收费收据。学生因转专业、休学、退学、入伍、住宿变动等情况需办理退费时,须提供所属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才能办理退费。学生对教育收费收据应妥善保管,直至领取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止,以备必要时查对及使用。
(十)学生缴交行政事业费时,学校填发经财政部门监制、盖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收款专用章”的行政事业收据。学生对行政事业收据应妥善保管,直至参加考试、测试、培训并领取相关证件止,以备必要时查对。
(十一)学生只有持有具有(九)、(十)点所述特征的收据才是合法的教育收费及行政事业收费收据。银行(或邮局)的回单不能作为缴费的依据。学生缴费一个月后未收到收据,或收据与所缴金额不符,应及时到财务处查询。
(十二)严格执行学籍异动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学生收费管理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各有关部门对学生变动情况:如录取后被注销入读、保留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停学、复学、开除学籍、留级、降级、插班、转专业、转学、应征入伍、调整宿舍、死亡等涉及到学生教育费管理的事项,必须及时(其中录取后被注销入读的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修正系统数据。
第五条 留级生、降级生、休学生、停学生、转专业学生及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教育收费办法
(一)留级生从留级学年起按所留班级的收费标准交费。
(二)降级生从降级学期起按所降班级的收费标准交费。
(三)休学生、停学生按复学后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转专业学生从转专业学期起按所在班级收费标准收费。
(五)从外校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转入学年教育费按所在班级收费标准及实际在校学习月份数比例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不足一个月部分不算)。
第六条 学生中断学业时教育费处理办法
(一)学生应征参军的,注册缴费未入读的,经批准转学、休学、停学、退学的,被开除学籍的,私自离校的,中途死亡的,其教育费的清退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学生中断学业离校时仍未交足应缴教育费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不予学历证明。
第七条 联合办学的教育收费
(一)与外校(教学点)联合办学,并由我校进行教学日常管理的学生(中途转入我校管理的班级从转入学年起),由我校负责教育收费。
(二)与外校(教学点)联合办学,且由外校(教学点)进行教学日常管理的学生,由对方负责教育收费。具备办学资质条件并能领购财政票据的教学点直接将学费分成款缴纳给我校,教学点负责给每位学生开出票据,不用再给我校开出票据,我校收到分成款后,只开具一张总的分成款票据给教学点。与我校已存在事实联合办学并且不具备办学资质条件或不能领购财政票据的教学点,须将所收取学费全额缴纳给我校,由我校给每位学生开具收费收据,同时我校将教学点分成款返还时,教学点必须开具一张相应的正规有效票据给我校。
(三)教学点收取学费后,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学费分成款(或全额)汇入我校如下账户(单位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茂名分行光华北分理处,银行账号:44001690413051445431)。禁止教学点借用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及本点学生以个人名义向我校汇款缴交学费。结算工作由财务处及合同(协议)主办单位共同负责。
(四)学费分成结算时间。我校与履行协议汇款的教学点每半年只安排时间进行一次结算(以银行汇款单日期为准),即上半年安排在3-4月、下半年在11月集中时间结算,并且一次结算完毕,其他时间不予受理。未能履行协议汇款的教学点及结算期间未能提供完备手续的教学点,推迟到次年的结算时间段再进行结算,严重违反协议的按违约条款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学院学生教育收费管理规定》(茂名学院[2003]71号)、《加强学生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茂名学院[2004]60号)及《茂名学院教育收费及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办法》(茂名学院[2008]170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