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全校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治理论学习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人,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高教职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业务学习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本职工作,加强业务理论学习与研究,提高业务能力,从而提升我校教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第三条 政治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八大以来党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高等教育理论、法规以及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决策、决定及会议精神等。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及工作经验等。
第四条 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原则上每学期各不少于三次,周二下午4:30-5:30为集中学习时间,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月第3周周二安排政治理论学习,第4周周二安排业务学习。任何单位(部门)原则上不能占用学习时间,若确实因工作性质等原因无法按学校统一规定时间安排的,由单位另行安排单独时间进行学习。确保学习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第五条 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下达专题学习计划,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分别组织实施。各二级党委(党总支)也可在专题计划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加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可以采用精读文件、专题讨论、观看录像、辅导讲座、专题报告、经验交流、调研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教职工的业务学习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二级党委(党总支)会同行政,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学习计划,由其下属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导干部、党员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教职工要积极认真地参加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通过学习,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和实际工作问题,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第八条 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制度,认真参加学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的要事先书面向二级党委(党总支)请假。教职工要有专用的学习笔记本,做好学习笔记。教职工参加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年度累计两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学习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考勤、记录、存档等工作,并形成年度学习总结。每年12月,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将本年度学习总结提交党委宣传部。
第十条 学校加强对二级党委(党总支)组织教职工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执行情况、考勤、记录存档、总结、效果等,考核结果将纳入二级单位(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考核体系。学校建立教职工学习激励机制,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检查考核工作组,对各单位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12月开展学习情况的考核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教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新媒体、橱窗等宣传阵地,及时报道有关学习动态、信息、经验和做法。
第十三条 本制度包含附件《二级党委(党总支)组织教职工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考核评分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授权党委宣传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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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石化院党〔201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