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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新媒体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12 作者:xcb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交流、文化传播、服务师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指以单位(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平台运行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第四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学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管理。

各院(系、部)和职能部门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院(系、部)或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及运行管理。各院(系、部)党委(总支)书记和各职能部门正职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

各院(系、部)和职能部门下属(或指导)组织的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为三级平台,由其相关的院(系、部)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相关院(系、部)党委(总支)书记或职能部门正职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部门)及广大师生大力发展新媒体,并通过新媒体平台宣传学校发展新动态、新成果,传递学校正能量。单位(部门)新媒体账号必须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油***”名义运营。个人新媒体账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不得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油***”、“广石化院***”名义运营,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对一级、二级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备案制。新媒体平台开通或账号、名称等信息变更时,需在开通或变更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见附件),提交党委宣传部备案。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对学校各级新媒体实行监管。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七条 新媒体各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注重个性发展,避免重复建设。

微博应侧重资讯传播、沟通服务功能,一般不得用于学校管理业务。

微信公众账号,应侧重校园资讯传播功能,除学校官方账号外,微信公众账号原则上应设为“订阅号”,一般不得用于学校管理业务。

APP移动客户端应侧重资讯交流、管理服务功能,学校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官方APP及部分业务APP的统一开发。

第八条 新媒体各平台都要建立运维团队,做到内容丰富,更新及时。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危机应对时,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为保障学校中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纠错机制。新媒体各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立即处理,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国家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学校保密管理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开通的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技术部门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包含附件《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

(广石化院党〔2015〕34号)